大部分人認為只要是小塊土地就屬於畸零地?!這個觀念是錯誤的,畸零地必須經過土地測量才能判斷,建議向建築相關單位確認,避免違規使用哦~
《建築法 第44條》
🔷面積過於狹小或形狀不規則等零碎的土地。根據各縣市政府視查現況,依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不同,規定其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未符合條件時不得建築,如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符合使用分區及類別方能興建房屋。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四條》
*其他相關規定依各縣市政府機關訂定為準則。
《各縣市政府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相關申辦流程依各縣市政府為準則。
《建築法 第42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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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 |
袋型基地 |
定義 |
面積過於狹小或形狀不規則等零碎的土地 |
能配置最小建築基地,基地連結到建築線之距離,依認定之長、寬須符合規定 |
限制 |
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依各縣市政府規定為準 |
不得造成相鄰土地成為畸零地 |
興建房屋 |
不可以(符合特定條件例外) |
可以 |
*相關土地使用規定依各縣市為準則,興建房屋相關規定須符合使用分區、用途等規定,建議尋求建築師等專業人士。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十一條》《建築法 第44、45-1條》《土地法 第25條》
參考資料🔎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地政司、土地法、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各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延伸閱讀:地政士(代書)、都市更新、永久性空地&法定空地、產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