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契約審閱權』!
進行不動產買賣前,須謹慎詳閱契約內容、核對不動產相關資訊,並留意契約審閱天數,如有疑慮或資訊不完整,應主動告知賣方或業者,來保障自身權益哦!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19條》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契約書範本 |
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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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審閱期 |
名稱 |
審閱期 |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
5天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5天 |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 |
5天 |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5天 |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
3天 |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3天 |
成屋買賣契約書 |
5天 |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5天 |
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 |
3天 |
無應記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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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轉租契約書 |
3天 |
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3天 |
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
3天 |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3天 |
住宅租賃契約 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
無審閱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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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包租契約書範本 |
無審閱期 |
住宅包租契約 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
無審閱期 |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 |
3天 |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3天 |
《消費者保護法 第11-1、19條》
指在簽訂契約前,提供消費者之合理期間內詳閱內容。(例:預售屋、成屋、中古屋買賣契約,或者租屋契約等)
又稱鑑賞期,指通訊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的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例如:電視購物、推銷買賣等。(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事情者,不在此限)
▌注意事項!《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 第25條》《民法 第247-1條》
參考資料🔎 行政院、法務部、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