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土地改良物』!
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與農作兩種類型,須依徵收的條件及不同類型做補償,留意戶籍遷移或土地徵收事項,建議向相關單位協助。
《土地法 第5條》
🔷土地改良物分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為建築改良物;附著於土地之農作物、其他植物、水利、土壤之改良,為農作改良物。
-建築改良物《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第4條》
-農作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 第2點》
《內政部》《土地法 第5條》《都市更新條例 第57條第4項》
🔷如遇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土地上有土地改良物時,在配合拆除或是拆遷之前,由政府先行通知地主,一同進行現地土地改良物之勘查及估價作業,此程序稱作土地改良物查估,以保障地主權益。
《土地徵收條例 第31條》
《各縣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
*詳細規定依各縣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為準則。
-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
▌注意事項!
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墳墓及其他紀念物。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數量顯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部份。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土地法 第215條》《土地徵收條例 第5條》
參考資料🔎內政部地政司/戶政司、土地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平均地權條例、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水利法、土地徵收條例等
延伸閱讀: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都市更新、抵費地&地價地、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