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須在雙方同意下簽訂契約條款,確保彼此利益並且遵守其限制規定,避免違反法規有損自身權益哦!
《土地登記規則 第四條》《民法 第66、758、851 – 855、859-3條》《電信法 第2條第一項》《憲法 第15條》
🔷不動產役權原稱地役權,以他人之不動產提供自己不動產合宜使用目的之權。不動產役權關係屬物權行為,須以書面簽訂不動產役權契約書,明確訂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
《民法 第851、854、855條》《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
地役權: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存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
不動產役權: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只要具有特定之目的,需要透過他人的供役不動產便利使用,且不限於民法規定所示之類型。
▌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登記《土地登記規則 第109條》
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時,應於供役不動產登記簿之他項權利部辦理登記,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需役不動產之地、建號及使用需役不動產之權利關係;同時於需役不動產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供役不動產之地、建號。
《民法 第834、859條》《土地法 第12條》《平均地權條例 第64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91條》《都市更新條例 第59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49條》《農地重劃條例 第32條》
▌注意事項!
參考資料🔎內政部地政司、司法院、法務部、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臺北律師公會、各縣市地政事務所、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都市更新條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農地重劃條例、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