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優先購買權』!
維護不動產買賣市場之交易安全,購買不動產前,確認是否有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建議向地政士/代書做確認或諮詢哦~
《土地法 第34-1條第四項》《民法 第66條》
🔷又稱優先承購權、優先承買權。與交易標的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有特定關係(共有、承租關係),則有優先於其他承買人購買不動產之權利。如已有其他承買人,需以相同交易條件(買賣價格、給付方式等)方能行使。
《土地法 第34-1條第四項》《民法 第824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
具物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 |
具債權效力的優先購買權 |
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
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
若沒有事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買賣契約可能無效。 |
若沒有事先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買賣契約仍然有效,但出賣人(義務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
*如已有其他承買人,須以相同金額、條件才可優先購買。
*詳細規定及辦法可向地政士詢問。
《民法 第426-2條》《土地法 第104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97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13點》
▌注意事項!《土地登記規則 第97條》《各縣市地政事務所》
參考資料🔎 內政部地政司、司法院、民法、土地法、土地登記規則、農地重劃條例、各縣市地政事務所
延伸閱讀:法拍屋/金拍屋/銀拍屋、持分、地上權 & 地上權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