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土地增值稅優惠規定
從未申請使用過一生一次土增稅優惠之土地所有權人。
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公畝部分 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增值稅10%
超過3公畝 或 7公畝部分 依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第33條的規定徵收之。
該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 《已申請使用 》一生一次土增稅優惠後,《再次出售》 其自用住宅用地。
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 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 《與》 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土地所有權人 《或》 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 《設籍且持有 》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用或出租。
TIP 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為20-40%,自用住宅稅率為10%
TIP 1公畝=100平方公尺=30.25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