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房屋資訊所看到的公設比,大部分都會包含專有與共用部分,購買房屋前,可依自身考量選擇能接受的公共區域範圍,在負擔房價與管理費用時,才不會覺得公設比太多,負擔較有壓力哦!
《民法 第799條第2、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條第三項》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使用上之獨立性,且有獨立可登記的產權;得經其所有權人同意,依規約之約定提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
《民法 第799條第2、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條第四項》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及附屬建物,供其他所有人共同使用。共用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民法 第799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7、23、33、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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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 |
共用部分(法定公用/建築結構等) |
約定專用部分 |
約定共用部分 |
使用範圍 |
獨立空間 |
公共設施 |
指定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區域 |
約定專有部分與全體住戶共用 |
常見類型 |
室內/陽台 |
社區門口/屋頂/樓梯/法定空地等 |
露臺/花臺/庭院等 |
一樓騎樓 |
權利 |
可獨立登記為區分所有權的標的物 |
不可登記為專有部分 |
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需載明於規約中,變動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同意 |
需載明於規約中,供社區使用 |
▌注意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5條》《土地登記規則 第81條》
參考資料🔎內政部、民法、公寓管理大廈條例、土地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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