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契稅』與『契價』!
契稅
《契稅條例 第2條》
🔷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契稅稅率
《契稅條例 第3條》
- 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 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 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 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 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 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不同情況下,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同
《契稅條例 第4條至第9條》
- 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 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 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前項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 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契稅計算公式
申報契稅金額(房屋現值) × 契稅種類適用之稅率
免徵契稅的情況
《契稅條例 第2條、第14條、第15條》《國民住宅條例 第15條》
- 僅買賣土地時
- 承購政府興建的國民住宅者
- 土地持有人自行興建房屋
- 因信託行為,移轉所有權之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
申報期限
- 一般移轉: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法院拍賣: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起30日內。
- 產權糾紛: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
- 新建物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日起60日內。
- 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日起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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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價
《契稅條例 第11條》《契稅條例 第13條》
🔷 申報人可選擇按實際移轉價格或申報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之標準價格核稅,惟實際移轉價格除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外,不得低於標準價格。
契價計算公式
房屋總現值 – 免稅騎樓現值
參考資料🔎 契稅條例、國民住宅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