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布目前全國公益出租人稅收減徵的狀況,111年全國公益出租人減徵戶數共34萬2,442戶,其中房屋稅減徵12萬6,131戶,地價稅減徵9萬3,533戶,綜合所得稅減徵12萬2,778戶。
為提升更多房東參與公益出租人的意願,行政院於112年10月5日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主要修正重點有三點:擴大公益出租人資格、放寬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弱勢條件、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相關說明如下。
修正第三條,增訂將住宅出租給社會福利團體,其再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的對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就可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
修正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原定「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修改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修正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租賃所得,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
政府為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給予每屋每月租金最高1萬5,000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實施年限為五年,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期望能提高房東參加誘因,免除追溯稅收疑慮,並降低民眾租屋負擔,改善目前的租賃環境,落實對經濟及社會弱勢戶的扶持政策。
資料來源 | 行政院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