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建商介入擔任《實施者》
形式上為建商與地(屋)主合建
地主成立更新會,以更新會擔任實施者(即自力更新)
一切由地(屋)主自行進行
新北市
自90年起核定都更案件全部有127件,
其中自力都更案件5件,佔3.94%,其中4件已完工交屋。
台北市
自89年起都更全部476件,
其中自力都更案件19件,占3.99%,其中完工交屋占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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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更新的比例,即使在政府大力推廣下連4%都不到,數字的背後,顯見自力都更不但不是都更的主流,更可能有其基本的問題,如果都市需要快速的都更,顯然靠自力都更是有一定難度。
都更條例規定,實施者是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政府機關(構)、專責法人或機構、都市更新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
另有以建商或其他法人以其他形式介入之「#代理實施者」本文暫且不論,本文也不討論政府主導的公辦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