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不動產每年要固定繳納的稅費包含:地價稅和房屋稅。
針對於納稅義務基準日(8/31)於土地登記簿上記載之土地持有人課徵的稅稱之。
納稅義務人:8/31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
⚠ 注意:不論實際擁有土地時間的長短,就是當年度全年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課徵時間:每年11/1~11/30,每年課徵一次
課稅所屬期間:同年1/1~12/31
▌一般用地地價稅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地價 × 稅率 – 累進差額(依照各縣市平均地價及稅級別有所不同)
▌特別稅率:徵收率係由各縣市政府規定。
自用住宅、勞工宿舍、國民住宅用地:2‰
公共設施保留地:6‰
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不含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10‰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10‰
地價稅為年度繳納,所以在買賣房地時會有分算的約定,根據買/賣方於當年度持有的比例 #按日計算,結清稅費負擔並完成點交。
💬舉例來說,今年有塊土地發生2次買賣行為,
📍03/01 B將土地過戶給A
B需負擔的地價稅費為01/01~02/28約2個月
📍10/01 A將土地過戶給C
C需負擔的地價稅稅費為11/01~12/31約3個月
由於08/31納稅義務基準日計載的土地持有人為A,所以A為納稅義務人,但當年的地價稅會包含B和C於土地過戶時結清的地價稅喔!
延遲繳納相關說明: 《稅捐稽徵法 第20條》
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逾3日需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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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土地稅法、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