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房貸保證人』!
2012年修法後,銀行不強制房貸申請人提供保證人,究竟甚麼樣的狀況會需要提供保證人呢❓ 一般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的差別是甚麼❓ 💁♀️替人做擔保前,需衡量自己的財力,避免賠了自己的信用與財產哦~
🔷 也稱為「作保」,指保證人與債權人(銀行)雙方簽訂保證契約,依照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房貸契約,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其他費用,於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
部份情況易被銀行認定還款能力不足,可額外提出房貸保證人,強化信用,讓房貸容易通過審核。
《民法 第740條、第745條、第879條》《銀行法 第12-1條、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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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人 |
連帶保證人 |
負擔責任 |
負擔債務人未清償的債務 |
與債務人相同 |
債務清償順序 |
經強制執行後,剩餘部分由保證人負責 |
銀行可直接找保證人負責債務 |
先訴抗辯權 |
有 |
沒有 |
保證人契約效期 |
不得逾15年 |
不得逾15年 |
額度影響 |
不同銀行不占用貸款額度,同一間會影響 |
會占用自身可貸款額度 |
信用影響 |
影響較小 |
影響較大 |
▌需注意! 《銀行法 第12-1條》
參考資料🔎 銀行法、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