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仲介購買房屋時,買方欲與賣方商談價格時,通常會提供 斡旋金 或 要約書 給仲介,由仲介協助與賣方洽談買賣契約。
一般慣例斡旋金金額為10萬元。
⭕ 協商成功 斡旋金直接轉為購屋訂金
❌ 協商失敗 斡旋金全數退回給買方,不會產生額外費用
⛔ 協商成功 買方 卻反悔 斡旋金被賣方沒收
⛔ 協商成功 賣方 卻反悔 賣方須加倍賠償
要約書是買方依民法第154條提出的書面要約,記載標的物、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當買賣雙方皆同意契約內容,契約即為成立。
備註:有三日以上的審閱期
⭕ 協商成功 買賣雙方相約支付訂金
❌ 協商失敗 契約無效
⛔ 協商成功 其中一方卻反悔 反悔方須支付一定比例之賠償金(依契約約定)
💬 不論是支付斡旋金或者簽訂要約書,皆須請仲介協助提供建物謄本、地籍圖、平面圖,確認產權沒有問題。
參考資料:臺北市地政局、僑馥建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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