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動產小辭典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社區的管理須由住戶共同維持把關及遵守規約,才能在居住品質與優良的溝通上,獲取平衡哦~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條-第7項、第28條、第31條》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簡稱區權會)也稱為住戶大會,需具有區分所有權人(簡稱區權人)資格才能參與。指區權人為共同事物及涉及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而召集全體區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區權會須達到3分之2以上區權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3分之2以上出席,才能開議。同時,也需達到4分之3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4分之3以上同意,議案才能決議。
▌區權會主要目的
備註: 如房屋持有人有事無法出席,可委託配偶、直系血親、其他區權人或是承租戶出席會議
▌社區會議分為兩種
*區權會會議分四種類型
*由區權人選任住戶組織而成,會議召開頻率依區權會決議或規約規定執行
▌注意事項
▌需注意!
交屋之前的區權人只有建商,需經過交屋的產權移轉,屋主才能成為區權人。另外首屆管委會,建商有義務協助區權人成立,否則會有罰緩。會議現場須確認出席人數是否已達規約之標準,以及區權人是否做好簽到程序,如事後才做補簽的區權人,會涉及到違造文書哦!
參考資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政部營建署